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212號
原 告 蔡博信
訴訟代理人 王子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私立 陳雅茜 文理短期補習班即 陳建志 間請
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
陸仟陸佰肆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陸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75,000元x12月÷10%=9,00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