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186號
上 訴 人 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德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1186號與被上訴人 賴俗容間
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
7,300元【計算式:17平方公尺x16,900元/㎡=287,3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