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847號
原 告 天翼生活名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鴻鼎
被 告 陳朝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
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頁第1行關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
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
店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