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一、二一四二、二一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年伍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九十年一月十日、九十年三月十日分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陳培仁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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