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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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 羅玉紅 被告 劉豐隆 上列被告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始得附帶提起。
二、查本件原告羅玉紅對被告劉豐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際,被告並未因犯罪行為經檢察官或自訴人提起刑事訴訟,而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揆諸依前開規定與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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