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9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B書記官張之中~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韓國榮│中國農民銀行台東分│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伍萬柒仟叁佰 陸拾 │0000000│││││行││肆元│││├─┼─────────┼─────────┼───────────┼────────┼────────┼──┤│2│逸軒大飯店│彰化商業銀行台東分│九十年六月二十五日│叁萬壹仟捌佰捌拾│0000000││││ 江清龍 │行││肆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