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2,80
0元(以所請求土地之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乘以應有部分計算,即1283平方公尺x6400元x1/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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