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11,814元{即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依其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為本金2,800,000元(3筆本金分別為1,000,000元、1,200,000元、600,
000元,共計2,800,000元)、利息1,089,069元(3筆均以利率5%計,分別自90年5月10日、同年5月12日、同年5月23日起均計至聲請強制執行當日即98年2月19日止,計息日分別為2843日、2841日、2830日)、督促程序費用345元(每筆各115元,115x3=345),及執行費22,400元,以上共計3,911,814元,即2,800,000+1,089,069+345+22,400=3,911,8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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