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制式子彈,及上開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均為依法列管之物,未經許可不得受寄收藏,竟仍基於非法寄藏之犯意,於民國92年1月間某日,在其位於屏東縣鹽埔鄉鹽北村褔樹巷18之32號之住處內,受友人 陳統成 (已於92年10月4日死亡)委託而受寄如附表編號、所示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2把、含附表編號、所示子彈在內之9mm制式子彈15顆、如附表編號所示,構成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土造槍管1支,並藏置在其上址住處內,旋為警據報於98年2月4日晚間7時2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查獲,扣得上開受寄之改造手槍
2把、土造槍管1支,及查獲前已經乙○○於不明時間、地點試射消耗5顆所餘制式子彈10顆(嗣因鑑驗又擊發滅失3顆,所餘如附表編號、所示)。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審查部分:㈠按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1人
或數人充之:⒈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⒉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6條第
1項、第2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㈡本件卷附槍彈鑑定書,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
述,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關於槍彈有無殺傷力之概括選任鑑定機關,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2年9月9日檢文允字第0921001203號函附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概括選任鑑定機關表列」足參,上開槍彈鑑定書,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例外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對其前揭因受陳統成委託而寄藏改造手槍、制式子彈及土造槍管,部分子彈並於查獲前已經試射而消耗之事實均自承不諱,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戶役政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查獲如附表編號、所示改造手槍2把、含附表編號、所示子彈在內之制式子彈共10顆,及土造槍管
1支,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除槍枝部分均為規格如附表編號、所示,可以正常擊發,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附表編號所示為土造金屬槍管外,扣案子彈經以擊發其中3顆試射方式鑑驗,並認係9mm制式子彈,具有殺傷力,有該局98年3月2日刑鑑字第0980022521號鑑驗書附卷可憑,堪信為真。被告乙○○自白前揭犯行,堪認與事實相符。本件被告犯罪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可供該等槍枝擊發使用而具有殺傷力之制式子彈,及上開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管制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寄藏,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規定屬於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槍管,範圍極廣,除機關鎗、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外,尚包括改造模型槍及其他各式槍枝可用之槍管在內,此觀內政部
(86)台內警字第8670683號函文意旨自明。扣案槍管1支經前開鑑定結果為土造金屬槍管,自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規定之槍枝主要組成零件。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罪、第13條第4項未經許可,寄藏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罪。公訴意旨於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雖漏引寄藏槍枝罪,嗣已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補正,附此敘明。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雖於94年1月26日修正,嗣其關於併科罰金等部分所適用之刑法總則規定,亦於94年2月
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持有及寄藏槍枝罪,係將持有與寄藏手槍罪為分別之處罰規定,而寄藏與持有,均係將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僅寄藏必先有他人之持有行為,而後始為之受寄代藏而已,故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亦屬持有,不過,此之持有係受寄之當然結果,雖不應另就持有予以論罪,然未經許可持有手槍,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手槍,罪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則包括持有之寄藏手槍行為,自亦為行為之繼續,其犯罪之完結須繼續至寄藏行為終了時為止(最高法院88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乙○○前揭最初受託寄藏前揭改造手槍、子彈、土造槍管之時間為92年1月間,雖在前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其罰金部分應適用之刑法總則規定修正公布施行前,然其犯行繼續至98年
2月4日始因為警查獲而終了,則其行為之完結既在該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後,自無行為後法律變更可言,應適用修正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規定論處。被告乙○○所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改造手槍罪,與未經許可寄藏子彈、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罪,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處斷。又其一行為而持有兩把具殺傷力改造手槍之行為,亦屬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例,從其一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乙0000年0月0日出生、受有國中肄業教育程度、以駕駛砂石車為業之人,有警詢年籍等資料附卷可稽,並據其在本院審理時自陳在卷,正值華年,前未曾因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並考量其犯罪寄藏改造手槍、制式子彈、土造槍管之數量,時間持續逾6年,其間除據其自承曾持以試射而擊發子彈5顆,依現有卷證,其本件為警查獲之原因,猶係因前往酒店消費時,曾取出上開槍枝炫耀示威而經檢舉所致,對於社會治安及法益所生危險之程度,與一般單純隱匿藏放之情節迥異,及其犯罪經查獲後,均能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改造手槍2把、編號、所示制式子彈7顆、編號土造槍管1支,為依法不得持有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沒收。又上開查獲之物另有制式子彈3顆已因鑑定而擊發消耗,殺傷力已不復存在,不具違禁物性質,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第13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
書記官黃佳惠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名稱│數量│規格│備註│├─┼──────────────┼──┼───────────────┼────┤││改造手槍│1把│以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具殺傷力│││(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製造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改造手槍│1把│以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槍│具殺傷力│││(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子彈│5顆│9mm制式子彈│具殺傷力│├─┼──────────────┼──┼───────────────┼────┤││子彈│2顆│9mm制式子彈│具殺傷力│├─┼──────────────┼──┼───────────────┼────┤││槍管│1支│土造金屬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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