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小字第1094號
原   告 日若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傳芃
訴訟代理人  施進發
       孟新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村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陳報被告住所或居所並其最新戶籍謄本,如於起訴後死亡,
  請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其出繼承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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