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6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674號
原   告  陳彥佑
被   告  周霞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周霞暉答應退款,惟未匯款致原告
受有損失,爰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本件被告周霞暉之住
所在桃園市中壢區,有被告周霞暉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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