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士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黃彥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5年6月20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彥勳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5月2日16時25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一段24巷口。
(三)行為:民國105年5月2日下午4時10分許,因勞動節補
假,台北市○○區○○○道、格致路周邊上、下山車流量
大增而嚴重回堵,因而在陽明路、中橫路口實施分流管制
。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
車行經管制點欲強行穿越路口,經執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6條所實施之交通分流管制勤務之台北市政府士
林分局交通分隊副分隊長 劉南 掀示意停車,建議被移送人
改行非管制路段,卻遭被移送人拒絕,被移送人並執意驅
車向前,明知 劉南掀 在其車右前方卻強行駕車穿越管制路
口,雖被移送人速度不快且閃避執勤員警而向左前方行駛
,但仍使員警不得不跳開,顯有以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致妨害公務。
二、被移送人雖否認有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辯稱其要
返回文化大學上課,如繞道絕對來不及,故下車與員警溝通
,並未推擠員警,而且是由員警身旁繞道經過,並沒有惡意
衝撞員警云云。惟查,上揭事實,除有劉南掀職務報告可佐
外,並與上開路口監視錄影光碟畫面相符,遑論被移送人明
知上開路口已實施交通管制,且明知員警在其前方卻仍執意
駕車往前致員警跳開,故被移送人之非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經查被移送人明知上開地點因勞動
節補假車流量大,並經員警告知為管制路口,不僅未依管制
路線行駛,竟仍強行通過管制路口。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
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以及被移送
人並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前科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罰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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