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一二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壹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叁仟肆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素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