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郁斌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七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郁斌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