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五六號
具保人甲○○即被告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喚、拘提無著,顯有逃匿之事實,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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