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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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告 陳高玉珠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家慶 律師被告 沈春喜
林金吉 林高燕 林 高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霖 律師被告 高來福
高郁凱 高來發 張高月霞 高月秀 高全 和 高智謙 高智宏 高慶鴻 高裕雄 兼上十人訴訟代理人 陳秀貞 被告 張景欣 訴訟代理人 施立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應予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共有人被告高裕雄、高來福、高來發、張高月霞、高月秀、 高全和 、高智謙、高智宏、張景欣、高慶鴻分得土地範圍欄應補充「被告張景欣應有部分2/11」。
原判決附表四被告沈春喜、林金吉、林高燕、 林高立 分得土地範圍欄應補充「被告沈春喜、林金吉、林高燕、林高立應有部分各1/4」。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已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院就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事項顯有漏未判決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