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5號聲請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武宜農 於民國92年12月3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法人分割前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2年12月31日至民國132年12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武宜農於民國92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3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1月19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5年9月15日起,案外人武宜農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996,502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武宜農已於民國94年4月19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簡易庭法官翁世容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11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潮州│五魁││534│建│0│18│78.94│萬分之│││││││││││││139││└──┴───┴────┴──┴──┴───┴─┴──┴──┴────┴───┴─────┘┌──────────────────────────────────────────────────────────┐│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15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3○○○鎮○○路23│五魁段534地號│鋼筋混凝土│5樓87.00合計87.00│陽台面積8.│全部│共用部分五魁段41││││2號五樓之十││造、七層樓││30││建號持分萬分之14││││││房││││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