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98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乙○○
之2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柒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丙○○民國95年11月02日邀約乙○○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6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5年11月02日起至115年11月02日止,寬限期2年,分21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期利率指數(年率目前0.8%)加年率1.13%機動計付(為
1.93%)。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為證。
(二)惟上開借款期自98年02月0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約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標的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乙○○既就本案債務之一般保證人,故對債務人丙○○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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