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以九十二年毒偵字第九○二號提起公訴」均更正為「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以九十一年毒偵字第七二八二號提起公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以九十二年毒偵字第九○二號提起公訴」,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以九十一年毒偵字第七二八二號提起公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高增泓法官陳億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梅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