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80號聲請人 黃偉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茂男 、李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台端所載為請求本票裁定之聲請,非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二、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為何。(拍賣抵押物應以抵押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相對人,台端對 李政忠李政佳 於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三、請提出最新○○○區○○段○○段○○○○○號○○○區○○段○○段3978建號之登記謄本。
四、相對人李茂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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