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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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13號抗告人 李陳明珠 住高雄市○○區○○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李陳明珠間因102年度司拍字第21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