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0號
101年度訴字第8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瑞弘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被告王彥鈞(原名 王仲樑
楊智超 張維義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2年6月17日下午2時30分許於本院第十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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