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783號上訴人 李慎廣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 律師複代理人 賴麗容 律師被上訴人台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詹秀惠 被上訴人 張鎮麟 (原名: 張進峰
魏宏泰 陳志超 吳曉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
李世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7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陳麗玲法官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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