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325號聲請人 黃錫卿 即建新景觀工程行法定代理人黃錫卿上聲請人黃錫卿即建新景觀工程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黃錫卿即建新景觀工程行之簽章。
二、公示催告聲請狀之帳號、票據號碼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不一致,請具狀釋明之。
三、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6月0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