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723號聲請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灴昇有限公司郭德勤金廣豐企業有限公司蕭海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金廣豐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蕭海鵬」或「郭德勤」?)。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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