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725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葉雨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泉宗林慧雅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泉宗、林慧雅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
000元,聲請人僅繳納225元,尚應補繳1,775元。
二、請補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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