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4號抗告人 陳永國 即被告相對人 張秀如 即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30日本院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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