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抗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抗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11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戴琮凌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5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第1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11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受刑人戴琮凌不服原審111年度聲字第21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狀敘述抗告理由,經本院於112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正本業於同年月20日合法寄存予警察機關,並於同年月21日經領取而合法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警察機關司法文書寄存登記簿可按。惟抗告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抗告理由,依上開說明,其抗告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許睿軒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