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 戴以涵 被告 陳瑩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6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李明鴻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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