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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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97號原告 林采縈 (原名 林宜萱 )訴訟代理人 林朝祥 被告 郭芮洋
阮妍馨
徐甜蜜
曾哲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48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何秀燕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麗首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