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2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2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被   告  吳建成   原住臺中市○○區○○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零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5年12月間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
約,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使用,信用額度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依約被告即得於
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嗣未依約繳款,已喪失循環
信用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迄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等情,已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
、消費明細帳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堪
認原告上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信用卡契
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
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及國外公示送達登報費1,2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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