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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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附帶民訴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一一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六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乙○○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庸
法官賴忠星法官王居財法官張清埤法官林開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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