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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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79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彭明焜 於97年7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宏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27年7月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宏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7月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4,510,000元,其中2,000,000元部分利率3.6%,到期日為99年7月8日,2,510,000元部分利率4.59%,到期日為日為100年9月9日,並約定延遲清償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向聲請人借款之宏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竟於99年7月8日未依約清償本金,經聲請人催告後仍置之不理,依授信約定書約定,上開借款皆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832,000元及自利息暨違約金未付。因案外人彭明焜於99年5月24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於相對人,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催告函影本四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9年7月26日新院燉民政99司拍179字第16143號函,通知債務人與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99年7月28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債務人與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