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401號
原 告  蕭勝寶
被 告  黃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24日15時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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