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鄭人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沅暉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8,8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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