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鄭人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沅暉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8,8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