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779號
上 訴 人 徐為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秀蓮 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