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九六○號
原告鉅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賴政律師被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十四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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