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更字第一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
彭意森 律師被告梅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複代理人乙○○
林媗琪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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