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0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六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四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葛映嵐~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六四七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力邦國際開發股份有│台北銀行儲蓄部│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壹拾萬元│SB二三八九一一││││限公司 劉文平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