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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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男二
王嘉斌律師李育錚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七四號、第一四六七五號、第一四六七六號、第一六一七七號、第一六一八九號、第一八二九六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六四號、第一九二六五號、第一九二六六號、第一九二七二號、第一九二七三號、第一九二七七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一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庚○○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散布並販賣未滿十八歲之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光碟、電子訊息物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圖利妨害祕密等罪嫌,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四九0號提起公訴,並於同年九月十三日繫屬本院,刻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四八號審理(未結)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並影印起訴書及起訴公函在卷可稽。另觀諸前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後段亦敘及「因查獲丙○○利用網際網路販賣盜版音樂、程式、電影、色情、妨害祕密及未滿十八歲之人性交光碟,再查獲被告庚○○幫丙○○架設網站」等情,可見被告庚○○替丙○○架設網站並設計色情網頁來販賣盜版、色情、偷拍及未滿十八歲性交光碟等犯行,業已提起公訴,惟檢察官事後就該部分犯罪事實又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提起本件公訴,並於同年十月二十一日繫屬本院,是檢察官就被告庚○○被訴同一案件部分向本院重行起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於,被告丙○○、乙○○、戊○○、辛○○、己○○、丁○○、甲○○及壬○○部分,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