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50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O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四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叁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CD貳佰陸拾陸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盜版CD,係由不詳年籍之人所擅自重製,分別侵害如附表所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竟意圖營利,自八十九年八月初某日起,以每片盜版CD新台幣(下同)七十元之價格,向一不詳姓名之男子購入盜版CD後,在台中市○○路○○○號前騎樓,以每片盜版CD一百元之價格,出售給不特定之顧客,而以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並以之為常業。嗣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如附表所示盜版CD二百六十六片。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報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公司之共同代理人甲○○於警訊時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CD二百六十六片可資佐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O號判例參照),被告係擺設攤販維生,每週販賣五日,每日販賣所得約四、五千元,且販賣之CD均屬盜版而無正版者,此據被告於警訊時供述明確,其顯有恃販賣盜版CD維生之意思及事實,應屬常業犯,允無疑義。又被告以每片盜版CD七十元之價格販入,再以每片盜版CD一百元之價格售出,亦有營利之意圖甚明。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三條第三款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為常業罪。被告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侵害著作權之物之低度行為,為其交付侵害著作權之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而侵害數歌曲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品性及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用勵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CD二百六十六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盜版CD名稱│數量(片)│被侵害歌曲│被侵害公司│├──┼───────┼─────┼─────────┼────────┤│㈠、│ 徐懷鈺 欲望│四十六│TiAmo│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㈡、│ 林凡 專輯│二十│夜太黑│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㈢、│ 孫燕姿 天黑黑│十七│天黑黑│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㈣、│琴逢笛手│十二│約定│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㈤、│李玟真情人│三十二│真情人│新力歌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㈥、│ 曾寶儀 想愛│十九│想愛│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㈦、│ 鄭中基 │十六│真朋友│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㈧、│布蘭妮│十│Stronger│磨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㈨、│ 劉德華 男人的│二十八│我不夠愛你│博德曼股份有限公│││愛│││司│├──┼───────┼─────┼─────────┼────────┤│㈩、│ 蕭亞軒紅 薔薇│三十六│雨季中│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六大天王暢銷精│三十│愛情萬歲│滾石國際音樂股份│││選│││有限公司│└──┴───────┴─────┴─────────┴────────┘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