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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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79號
原   告  曾永昌
被   告  陳佳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第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其中1萬元自民國96年2月
17日,其中3萬元96年3月11日,其中2萬元自96年8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
理時縮減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之利息,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4月16日向伊借款6萬元,並簽立
本票4紙以為佐證,豈料前揭借款屆期後,被告拒不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借款6萬元,
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系爭本票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16頁),並經本
院當庭核對與正本相符(見本院卷第52頁),核與其所述相
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擬制自認規定,自應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6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語杰
附表
┌────┬─────┬──────┬──────┬───┬──────────────┬───┐
│本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發票人│計息期間(民國)│利率│
││(新臺幣)│(民國)│(民國)││││
├────┼─────┼──────┼──────┼───┼──────────────┼───┤
│281621│1萬元│96年7月21日│未載│陳佳惠│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5%│
││││││12月15日起(本院卷第27頁)至││
││││││清償日止││
├────┼─────┼──────┼──────┼───┼──────────────┼───┤
│281610│1萬元│96年5月10日│未載│陳佳惠│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5%│
││││││12月15日起(本院卷第27頁)至││
││││││清償日止││
├────┼─────┼──────┼──────┼───┼──────────────┼───┤
│224173│1萬元│95年12月15日│96年2月16日│陳佳惠│自民國96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5%│
││││││止││
├────┼─────┼──────┼──────┼───┼──────────────┼───┤
│224165│3萬元│95年11月10日│96年3月10日│陳佳惠│自民國96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5%│
││││││止││
├────┴─────┴──────┴──────┴───┴──────────────┴───┤
│票面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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