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小字第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 馬小字 第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   告  邱建富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馬小字第30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年4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上
午10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許致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就其中新臺幣
陸萬玖仟參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伍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許致愷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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