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6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戴俊傑

選任辯護人李嘉苓(法扶律師)

被告 劉秋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甲○○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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