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6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戴俊傑
選任辯護人李嘉苓(法扶律師)
被告 劉秋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甲○○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