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78號上訴人榮利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征聖 (會計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8月3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007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蕭忠仁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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