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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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387號上訴人祿加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楊文哉 局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6年7月1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8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許麗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