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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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43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嚴文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嚴文助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 何美慧 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