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43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嚴文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嚴文助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 何美慧 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