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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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一民

送達代收人 林克洵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杜慧貞

特別代理人 林建材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3,617元【嘉義市○○○段○○段000○號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263,900元;嘉義市○○○段○○段000○號建物(即地下停車位,權利範圍1/47)之房屋課稅現值870元(計算式:40,900元×1/47=8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嘉義市○○○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1,413平方公尺×113年公告土地現值36,635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59/14130=948,8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263,900元+870元+948,847元=1,213,6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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