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141號
上訴人 莊哲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金鐘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