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訴人 郭怜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秀欉 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東簡字第1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7年5月2日提出民事上訴理由狀,惟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兆翔
法官鍾晴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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